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 三 )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2.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3.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
4.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5.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6.离婚妇女;
7.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8.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成年未婚孤儿;
9.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10.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分配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11.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2.居住无法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的职工;
13.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
14.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
1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优先的其他情形 。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分配机会 。获分配后弃租、退租,重新进入轮候册的,不再享受优先分配机会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分配的,按照以下先后顺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分配次序:
1.第一顺序:优先配租对象;
2.第二顺序: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3.第三顺序:第二序列轮候对象;
4.第四顺序: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
5.第五顺序: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
同一分配顺序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之间按其所在轮候册的序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先后确定分配次序 。
第十七条分配房型应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或三房一厅;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 。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的分配方案为准 。
第十八条孤寡老人、失能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 。
第十九条正在轮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申请放弃轮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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