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珠医保〔2022〕118号
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规范异地就医备案
(一)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
异地就医包括省内跨市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 。异地就医人员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和异地生育就医人员 。其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本市市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生育就医人员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异地就医人员 。
(二)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办理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三)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参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中附件《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八条执行 。其中,长期居住认定材料中的居住证明包含房产证、居住证、在校学生学校相关证明等资料 。备案表详见附件3;个人承诺书详见附件4;外伤无第三方承诺书详见附件5 。
二、完善异地就医待遇及结算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并在备案地开通的跨省跨市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市内和备案地同类别待遇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
(一)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参保人员
参保人提供相关备案材料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在备案地就医和本市就医结算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支付:
1.住院待遇:在备案地或备案有效期内回本市就医的,执行市内就医医保待遇标准 。
【珠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2.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在备案地或备案有效期内回本市就医的,应按照本市就医规定选择异地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市内就医医保待遇标准 。
3.普通门诊待遇:在备案统筹区内就医的,应按照本市就医规定选择异地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三级医院50%;最高支付限额按市内普通门诊转诊的支付限额执行 。大学生寒暑假期、休学、实习期间参照执行 。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本市就医的,执行市内就医医保待遇标准 。
其中,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本市就医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地和本市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未补齐相关备案材料的,回本市就医的参照非急诊抢救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享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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