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公路工程施工,是建造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举行公路产物生产的最后实施阶段,具有投资大,时间段长,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的特点 。签订好公路施工条约,无论对发包人(建造单元)照旧对承包人(施工单元)都是十分重要的 。
公路工程施工条约是经济条约的一种 。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建造项目的目标和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相互权力与义务关连的协议 。公路工程施工条约把技能、经济、法令三者科学的联合在一起,它是订立条约当事人在工程建造中的最高行为准则,经济活动的依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协调事情关连,以及管理条约纠纷的依据,到达顺利完成工程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增强公路工程施工条约管理,范例、完善工程条约,做到管理依法,运作有序,有利于在工程建造中,做好公路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三大控制,躲避危害,淘汰不须要的扯皮、纠纷和经济损失,确保定期完成公路工程目标和任务 。
一、当前公路工程施工条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路工程条约发包人不遵守条约约定,随意调解条约单价或提高公路验收尺度 。
现在在广西的路网工程中,发包人(业主)系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而承包人(施工单元)则多数系该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些部属单元 。行政干预干与干预干与过多,往往在签订条约后,开始进场施工时,业主开始采纳一些行政手段对原来施工单元投标的单价举行调解,并且抬高公路中间验收尺度 。(如原设计是三级路尺度的公路要求施工单元按二级公路尺度举行施工),致使承包人(施工单元)要用建低品级公路的造价来建造比原设计高一个品级的公路 。
2、“阴阳条约”满盈市场 。
“阴阳条约”是指发包人在有形修建市场经由公然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条约,俗称“阳条约”;在有形修建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条约书或增补协议,该条约未经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存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两方认可,即所谓的“阴条约” 。各类“阴阳条约”只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条约”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条约”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操作本身在建造工程发包中的主导职位地方,将自身的一些危害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
3、施工企业条约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条约管理人才
主要表现在:
(1)不严格按条约服务 。出现问题后不得按依照条约服务,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即是正当的索赔也不得义正辞严的提出 。
(2)不设立条约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条约管理人才 。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条约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条约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得对工程举行实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条约管理 。条约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能性强、极为庞大的管理事情,对条约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 。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条约管理程度的提高 。
4、条约索赔事情难以实现 。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厘革,公路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 。索赔是条约和法令付与受损者的权利,也是条约缺陷的增补,其实质是承发包两方负担工程危害比例的再分配 。敷衍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掩护本身正当权益、增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 。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干与干预干与过多,给索赔事情造成了许多滋扰因素,导致条约索赔难以举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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