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四 )


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 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 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 组织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 提出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
第三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 , 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 , 按照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 开展能耗在线监测 , 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
第三十六条 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 , 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有关要求 , 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根据国家确定的先进节能技术重点、方向、推广目录 , 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 , 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 , 支持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
第四十一条 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 , 推广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 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 , 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 , 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 , 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技术服务 。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的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节能工程建设 。 下列重大节能工程应当优先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科技攻关计划: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
(二)区域热电联产工程;
(三)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五)电机系统节能工程;
(六)能量系统优化工程;
(七)建筑节能工程;
(八)绿色照明工程;
(九)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十一)需要优先纳入的其他重大节能工程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节能工作投入 , 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节能诊断和表彰奖励等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对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优惠扶持措施 , 以及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的财政补贴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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