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五 )


第四十七条 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
第四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 , 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 , 拓宽担保范围 , 提高服务效率 , 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 。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 , 促进节能技术改造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能源价格改革 。
实行阶梯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和蓄冷、蓄热以及其他蓄能电价等价格制度 , 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主要耗能行业 , 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
鼓励电力企业与用户运用协议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电荷 , 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被检测单位拒绝检测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并予以通报 。
【2021年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第五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 不按照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者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收费的;
(三)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处罚规定的 , 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利用状况 , 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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