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三 )


(五)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六)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 , 开展科学实验;
(八)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
(二)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 , 并提出控制措施 。
第二十一条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 , 应当穿着检疫制服 , 佩戴检疫标志;卫生检疫机关的交通工具在执行任务期间 , 应当悬挂检疫旗帜 。
检疫制服、标志、旗帜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报国务院审批 。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二条船舶的入境检疫 , 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
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 , 报国务院交通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船舶代理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到达以前 , 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船员和旅客人数;
(四)货物种类 。
港务监督机关应当将船舶确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尽早通知卫生检疫机关 。
第二十四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 , 在航行中 , 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 , 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 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船员和旅客人数;
(四)货物种类;
(五)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六)船上有无船医 。
第二十五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 , 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 , 在卫生检疫机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 , 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
昼间在明显处所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
(一)“Q”字旗表示:本船没有染疫 , 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二)“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 , 请即刻实施检疫 。
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灯号:
(一)红灯三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疫 , 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二)红、红、白、红灯四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 , 请即刻实施检疫 。
第二十六条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 , 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 , 其他人员不准上船 , 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 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的人员 , 除因船舶遇险外 ,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 , 不准离船;引航员不得将船引离检疫锚地 。
第二十七条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 , 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 , 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 。 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
第二十八条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 , 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四)货物种类;
(五)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 , 以及其他卫生证件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