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三 )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汇发〔2002〕8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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