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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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制定本程序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向有管辖权的外汇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适用本程序 。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 , 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有管辖支局的分局、外汇管理部和中心支局 。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 ,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 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请人提起复议的内容进行审查 ,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外汇局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处理或者转送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等原因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行政复议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 , 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 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 坚持有错必纠 , 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 , 依照本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行政复议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为被申请人 。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合法 , 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 , 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对外汇管理部门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 ,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书面申请 , 也可以口头申请 。
口头申请的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第九条 对外汇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汇局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其共同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外汇局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外汇局的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家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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