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


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 期货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期货公司对造成客户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 而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 视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已予以确认 。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 客户不承担责任, 但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 客户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 。
六、透支交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 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 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
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 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 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
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 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 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 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 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期货交易所履行了通知义务, 而期货公司未及时追加保证金, 期货公司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 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 由期货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 由期货交易所承担 。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 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 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 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 由期货公司承担 。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 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 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 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 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透支交易, 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 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 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 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 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 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七、强行平仓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 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 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 由期货公司承担 。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 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 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 由客户承担 。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 由期货公司承担 。
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 由客户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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