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2020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最新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2023版)
一、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
第三条(管理职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肄)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肄)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四条(管理方式)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采用电子方式,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注册、变动等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 。
二、学籍建立
第五条(注册对象) 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招录的普通高中学生,方可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
第六条(入学要求)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
第七条(学籍注册要求)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注册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
因伤病等本人不可抗原因需要休学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
综合高中新生原则上应当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分流后视学生选择情况保留或调整相应学籍 。
在我省参加中考后申请跨省就学办理普通高中学籍的,原则上须符合我省普通高中录取条件,经学生毕业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
三、学籍档案管理
第八条(学籍档案内容)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佐证材料(户籍信息、转学申请及佐证材料、休学申请及佐证材料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监测及健康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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