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意见怎么填写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根据检查结果注明以下情况:
(1)“建议不宜结婚”—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
(2)“建议暂缓结婚”—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 。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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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不宜生育”—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 。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
(4)可以结婚,可以生育,但需控制后代性别 。X连锁显性遗传病男性患者或严重的X连锁隐性遗传病女性携带者与正常异性婚配时应做产前诊断,需控制后代性别 。
(5)劝阻婚育:危害生命脏器严重代偿功能不全者,影响性功能的严重生殖器官缺陷,婚姻生育足以使婚配双方已患病症加重恶化者,最好不要生育 。
(6)“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经婚前医学检查,未发现影响婚育的疾病或异常情况,已接受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者,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 。
梅毒的婚育意见
1.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梅毒在未治愈以前建议暂缓结婚 。到达临床治愈标准、可以结婚 。一方未感染但与感染方有性接触,虽然梅毒血清实验为阴性,也应该进行正规的抗梅毒治疗后才可以结婚 。
2.结婚后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感染梅毒,必须经过正规抗梅毒治疗,临床及血清均已治愈,可以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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