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残疾分级规定 连云港残疾人

关于残疾分级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 , 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
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 , 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 , 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
1.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 , 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 , 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 , 而低于0.1 。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 , 而低于0.3 。
其中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 , 若双眼视力不同 , 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 , 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最佳矫正视力 , 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 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
听力残疾分级
按平均听力损失 , 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 , 活动和参与 , 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
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 ,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 , 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 , 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 , 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 ,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
2.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 ,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 , 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 , 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 ,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
3.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 ,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 , 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 , 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 ,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
4.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 ,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 , 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 , 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 ,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
言语残疾分级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 , 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 , 活动和参与 , 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
1.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 ,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 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
2.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 , 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
3.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 ,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
4.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 , 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 ,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
肢体残疾分级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 。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1)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2)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 , 不包括肩关节 , 含肘关节;
3)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 , 不包括肘关节 , 含腕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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