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徐州市廉租房收费标准( 二 )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
【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徐州市廉租房收费标准】(三)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配租一套,优先解决市区低保无房家庭 。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以户为单位确定,除申请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
(一)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乘以1.33;
(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
第四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按照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上级补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
第十六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市政府每年要对市区、县(市)、贾汪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分别核算,属市区、县(市)、贾汪区的资金应及时结算并核拨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宗地进行核算提取 。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县(市)、区,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 。以上两项资金到位后仍不足的,由财政予以安排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货币补贴,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 。廉租住房建设要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 。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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