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 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 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 , 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服务工作 。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或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 , 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 , 指导建设投资企业依法开展资金筹措工作 , 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址用地规划和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
(四)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 , 组织、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 , 指导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以及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 , 指导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
(六)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 并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及住户的户籍、车辆的协查工作;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八)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
第四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 ,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下列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负责安排由区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
(二)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负责区本级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首次申请的受理、审核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工作 , 受委托承担续租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租金补助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
前款所列第(四)、(五)项工作 , 由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 。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和人员 , 落实工作经费 , 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辖区内协助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政府组织建设、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和企业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