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财政局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要求,提升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和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一条 工作原则
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以下简称“学位补贴”)工作由市全面统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学位补贴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学位补贴经费保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逐步提高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位补贴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督促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做好学位补贴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市财政部门做好学位补贴经费的保障、拨付和检查监督工作,协调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加强数据共享,做好学位补贴学生户籍情况审校工作,落实完成各项年度任务 。各镇街(园区) 教育管理中心负责本镇街(园区)学位补贴工作具体实施,组织 和指导民办学校做好学位补贴申领工作,协调镇街(园区)财政部门落实学位补贴经费保障,按时足额拨付学位补贴和检查监督工作,落实完成各项年度任务 。
市财政部门要落实学位补贴经费保障,负责将市财政承担部分的学位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经费,监督检查各镇街(园区)学位补贴经费使用情况;镇街(园区)财政部门要落实本辖区学位补贴经费保障,负责安排落实镇街(园区)承担部分经费,按经费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给学生,监督检查辖区内民办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
各民办学校负责做好学位补贴政策宣传和通知工作,组织学生及其家长做好学位补贴申领和评价工作 。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学位补贴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下同)就读,具有本市正常在校学籍,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有一方是东莞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我国非东莞市户籍学生 。其中,
1.父母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2.父母是港澳户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3.父母是台湾户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父母是外国国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
父或母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就业,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东莞市非户籍学生,学位补贴补录条件、时间和申领办法另文规定 。同一学期内已享受有关镇街(园区)其他购买民办服务的东莞市非户籍学生,不可重复申领本办法的学位补贴 。
第四条 补贴标准
小学每生每学年5000元(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 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初中每生每学年6000元(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 。如学生入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杂费低于上述学位补贴标准,其学位补贴经费按该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标准发放 。
第五条 补贴经费分担
各镇街(园区)的学位补贴经费须按市教育局下达的年度任务数,在扣除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后,其余部分由市、镇财政共同承担 。其中,小学按市、镇5:5比例分担,初中按市、镇9:1比例分担;市属学位补贴任务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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