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转诊条件 佛山市转诊

一、办理条件:
1、因病情需要由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
2、参保人自行申请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3、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入院 。
4、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院)后需再次复诊住院 。
5、因病情需要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至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
二、办理材料及流程:
(一)因病情需要由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因病情需要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 参保人或其代办人须提供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的《转院备案表》、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交医务(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并录入社保系统 。
医务(医保)部门审核后打印转诊(院)回执单交参保人或代办人 , 并将参保人的申办材料交医疗机构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存档备查 。参保人在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转诊(院)回执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转入医院办理医保登记手续 , 住院期间应配合医疗机构及医保核查人员对参保人身份信息的核查 。
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 , 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医 。
(二)参保人自行申请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参保人自行到市外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 需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住院期间应配合医疗机构及医保核查人员对参保人身份信息的核查 。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在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 , 按规定享受降低报销比例待遇 。
2、参保人自行到市外未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 可直接住院并在出院后90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 按规定享受降低报销比例待遇 。
(三)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入院:
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的 , 需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及代办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描述急诊情况或抢救记录的病历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 到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委托他人办理报备手续的 , 参保人或代办人应在出院90日内申请补办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且参保人病情符合《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范围》的 , 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 打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回执单给参保人;资料不齐或有误的 , 需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参保人需补正的资料 。参保人凭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回执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联网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 , 住院期间应配合医疗机构及医保核查人员对参保人身份信息的核查 。参保人在未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 , 出院后备齐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
(四)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院)后需再次复诊住院:
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 , 因同一疾病遵医嘱再次到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 须在入院前或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转入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明确复诊医嘱的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市外就医备案手续 。若参保人未在入院前或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本手续的 , 按自行申请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理 , 不予补办市外就医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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