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次签证(非对等国家):235元/人;
3、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非对等国家):425元/人;
4、一年(含一年)多次签证(非对等国家):635元/人;
5、增加、减少携行人(非对等国家):160元/人;
6、对等国家按外交部规定的标准收费 。
七、注意事项:
(一)材料说明:
1、申请表格可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搜索对应事项下载,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完整填写并保持电话畅通(建议同时留下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设有总机的加留分机号码);有邀请单位的,加盖邀请单位公章;本人前来申请的,申请人签名;如属代办的,代办人签名 。
2、外国人办理签证证件所需照片和《广东省外国人签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在市内各正规照相馆均可办理,申请人应在回执右下角签名确认回执上的相片为本人 。
3、递交的材料要求A4规格并按上述顺序摆放,所有复印件均须交验原件;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
4、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5、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由翻译公司或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相关人员的姓名翻译为英文),并加盖该翻译公司或翻译机构印章 。
(二)其他说明:
1、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代理人应在婴儿出生后60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和父母的身份证件到父母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生登记;在婴儿取得新护照后,其父母或代理人应及时持婴儿新护照和与停居留事由相符的材料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签证证件 。
2、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十八周岁子女 。关系证明指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由于拒签造成申请人签证过期的,依法处理 。
4、本须知由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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