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
第三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审核确认可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具体内容等参照《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泰民〔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确认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信息支持,根据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低保边缘家庭有关信息 。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
第七条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 。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
第八条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刚性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 。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
(二)教育费用支出 。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 。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 。指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训练、护理、辅助器具等必要开支,在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
(四)因灾、因意外费用支出 。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
第九条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以及认定有效期内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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