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户口迁往农村地区新规 户口迁往南京农村地区的八种情形

(一)投靠配偶,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配偶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南京户口迁往农村地区新规 户口迁往南京农村地区的八种情形】5、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现户口登记在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学生,迁回原户口迁出地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户口迁移证;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家庭承包土地证明;
4、申请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5、本市和现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联系函》到市社保中心和现户籍地社保部门开具证明);
6、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7、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或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转业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5、军转干部自主择业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
(七)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结婚证;
5、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父母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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