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标识,适用于一年以上无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 。
红色标识,适用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
(一)一个季度内累计两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
(二)一年内累计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 。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标识:
(一)绿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的;
(二)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满一年以上未存在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的 。
第七条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号牌延期:
(一)所有人户籍迁出福州超过六个月的;
(二)所有人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六个月的;
(三)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经警告一次后再次违反规定的;
(四)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数量年度累计两起及以上的;
(五)故意破坏或拆除电动自行车“三码三芯片”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申领黄色号牌的 。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附加红色标识 。
第九条绿色、红色标识使用规则、更新车辆、限制通行等奖惩管理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
第十二条从事外卖寄递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服务行业号段黄色号牌 。
第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电子行驶证与纸质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 。
第十五条五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施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及禁停区域 。
电动自行车应当于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人非分离,保障行人和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 。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集中或者相对集中设置,设置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 。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充电销售、维修网点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的商业楼层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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