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 )


第十九条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原则上不在城区二环路以内布局 。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搬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罚 。
第二十三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逾期不附加红色标识等情形,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
第二十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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