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异地投靠+随迁落户要哪些材料 南京异地户口迁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 , 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
(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 , 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
(二)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 , 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迁移人员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 户口注销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 , 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
(四)调入在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签发的调令(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
(五)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 , 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政府批准的文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
属以上各种情形 , 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 , 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 。落户直系亲属处 , 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 , 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 , 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配偶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 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 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 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 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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