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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 , 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 , 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 , 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 ,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 报户籍所在地教育管理中心备案 , 区教委和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
(二)免试入学原则 。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 , 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 , 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 , 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掐尖”招生 。
(三)规范公平原则 。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 , 严格按照招生程序 , 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 , 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 , 实行阳光招生 , 阳光录取 , 阳光入学 。严格执行监督问责 , 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 ,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对于违反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招生办法
(一)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城区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 。符合“三对口”条件的年满6周岁适龄学生和小学毕业生 , 划入城区中小学划片招生范围;符合“有户无房、有房无户”条件的学生 , 在“三对口”学生录取完成后进行招录;符合残疾、军属、烈士等特殊群体及子女招生入学条件的学生 , 根据相关政策和城区学校学位空缺情况安排入学 。
1.“三对口”含义
(1)适龄学生与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房产系全产权 , 即法定监护人持100%房屋产权)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 在对口学校入学 。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 如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 视为符合“三对口” 。
适龄学生父母无自购房 , 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 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片区范围内常住的 。
适龄学生的父母双亡、其户籍在学校招生片区范围内、与法定监护人共同居住 , 房屋产权属其法定监护人全产权房 。
2.“有户无房、有房无户”含义
有户无房:在办理截止时间前户籍已迁入城区 , 未在城区购房;有房无户:户籍不在城区 , 在办理截止时间前已办理房屋产权有效证明 。
3.“随迁子女”含义
户籍不在城区 , 未在城区购房 , 在城区务工居住的随迁人员子女 。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 严格按区教委核定招生计划数招生 , 不得超计划招生 。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 , 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
(三)农村学校招生入学
各镇街教管中心在区教委指导下 , 按属地管理原则 , 统筹辖区小学、初中和属地直属初中的招生工作 , 按学生户籍所在地就近原则确定招生范围 , 镇街交叉地带的适龄学生 , 按历年惯例和方便学生的原则安排入学 , 保证各中小学生源分布合理 。各教管中心须将招生方案报区教委审批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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