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问答一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社会救助政策问答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二、哪些情形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什么是无生活来源?
(一)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
(二)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按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
(三)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 。
(四)申请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
四、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六十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哪些申请人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购买商品房,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共有产权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非因危房改造原因兴建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三)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四)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五)申请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六)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
(七)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其及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八)故意隐瞒收入、财产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九)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能同时享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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