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南京收养关系什么时候成立 南京收养关系什么时候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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