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农村医疗保险 泰州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规定

温馨提示:
泰州农村医疗保险已经与城镇医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和统一信息系统 。
2021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报销范围以及比例将有所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门诊统筹
1、起付标准:30元
2、报销比例: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 。
3、在实行乡镇一体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年内累计最高报销150元 。
二、门诊慢性病
(一)包含病种: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症、白塞氏病、癫痫、多发性肌炎/多发性皮肌炎、风湿性心脏病、干燥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期)、肝功能衰竭、高血压(高危、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或临床并发症、慢性心力衰竭、骨结核、冠心病(限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和支架手术后抗凝治疗)、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扩张型心肌病、淋巴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脏病2期及以上、慢性肾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视网膜黄斑变性、糖尿病出现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血管炎、系统性硬化症、银屑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运动神经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脑性瘫痪、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肺纤维化、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等慢性病种
(二)医保待遇:
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60%;二级及以上50%;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45%
注意:门诊慢性病设立年度限额政策,限额标准另行制定 。
三、门诊特殊病
(一)白血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终末期肾病透析等疾病治疗:
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参照门诊慢性病报销办法报销)
(二)患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两类病种的:
按实报销,每月限额1000元,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
四、门诊一般诊疗费、诊察费
(一)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当年实际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基金支付部分)低于总额基数的按实结算,超过总额基数的按总额基数结算 。
(二)总额基数计算方法:依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前两年参保人员实际发生门诊平均人次(一日内多次门诊按一次计算)的80%确定该机构一般诊疗费的门诊人次数,每门诊人次分别按8元、4元支付,计算出当年一般诊疗费总额基数 。
(三)在实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诊察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最高不超过6元/次的标准报销(不足6元的按实报销) 。超标准的部分不纳入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统筹报销范围 。
五、学生和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待遇
100元(含100元)以内不予报销,100元以上部分按照90%的比例予以报销,一个结算年度内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六、住院医疗待遇
(一)起付标准:
1、同一结算年度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 。
2、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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