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武汉居住证制度

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更新时间: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证的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公民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武汉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委托社区服务机构从事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司法、工商、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本市户籍人员信息采集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居住登记、卫生计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提供便利 。
第二章 居住证办理
第七条 非本市户籍公民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 。
公安机关及社区服务机构在采集非本市户籍人员信息时,应当提示当事人办理居住登记 。
第八条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到登记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申请 。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第十条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收到居住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 。
【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武汉居住证制度】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证件工本费的收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姓名、性别、民族、本人相片、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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