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哪些?( 五 )


(一)适用范围
困难企业可申请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 。困难企业认定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沈阳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53号)执行 。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转岗转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
(三)组织实施
1.申报备案
拟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的困难企业,在开班前15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培训,经审核后方可开班 。未经核准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 。中、省直及市属困难企业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其他困难企业报送所辖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沈阳市困难企业转岗转业培训申报书(附件5-1)
(2)困难企业认定材料;
(3)培训计划;
(4)企业与有资质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仅企业
出资由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须提供本协议)(附件5-2);
(5)学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
2.补贴申领
困难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领,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徒花名册;
(2)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3)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培训费用明细 。如依托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应出具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
3.补贴拨付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困难企业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 。市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
六、以工代训
(一)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以工代训,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以工代训 。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以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的,从失业保险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各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则上不超过以下上限 。
1.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每月补贴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其补贴期限是:
(1)补贴期限上限 。补贴期限自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工资按月发放的以首次计酬之日起计算,按日发放的以首次发放工资之日起计算),按照以工代训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生产经营主体与贫困劳动力签订收购或委托代种代养等协议并组织其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2)补贴标准上限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在以工代训补贴期限内,向贫困劳动力发放的劳动报酬总额未达到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总额达到或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 。在收购或委托代种代养等协议期限内组织贫困劳动力以工代训的,贫困劳动力协议期内实际年收入未达到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实际年收入总额;实际年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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