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死亡的,犬只失踪的,放弃饲养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并注销登记 。
犬只失踪办理注销登记材料:
1、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2、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人对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书面情况说明 。
放弃饲养的犬只办理注销登记材料:
1、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2、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出具的收容救助犬只证明材料 。
犬只死亡办理注销登记材料:
1、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2、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人对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书面情况说明 。
注意事项:
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一百元罚款 。
【南宁犬只失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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