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第1号

近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12日市政府15届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
第四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其他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镇 (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与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预售和网签合同等楼盘表信息和自然状况、维修资金交存状况、权属状况等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的互通共享,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切实保障所有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第1号】(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已售公有住房 。
第七条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一)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六;
(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
(三)交存的面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确定 。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
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
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 。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应当先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或者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方式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