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赔偿标准2021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厦门工伤赔偿标准2021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 。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的核定标准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点击查看:)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点击查看:)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日5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申请转外就医的,可根据伤情需要,在以下交通工具中选择转外就医出行的交通方式: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考虑路途、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给予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为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日;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食宿费,与转外就医地市内交通费合并计算,定额支付,标准为每日350元 。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劳鉴委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经确认后,在与市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辅助器具目录和限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点击查看:)
①首次进行辅助器具配置的;
②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维修、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 。
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规定使用年限内需要维修,或在规定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更换的,经经办机构核定后,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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