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助力沈阳城市发展,按照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申请条件
(一)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毕业时非我市户籍,毕业后新落户我市);
2.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
(二)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毕业后在沈缴纳养老保险未超过2年;
3.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
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我市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大专生每月300元、本科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
“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上浮10% 。符合多重提标条件的,不重复提标 。
第四条 ?申请程序及所需要件
申请人通过“盛事通”或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1);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
第五条 ?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其信息进行比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区、县(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报《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4-2)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的信息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
第七条??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资金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每年提供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名单;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每年年底提供下一年度沈阳域内“老字号”“原字号”企业名单;市教育局负责每年年底提供下一年度“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市大数据局负责软件开发维护和提供数据支持;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资料存档、补贴人员名单复核及上报等工作 。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细则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政府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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