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再生育子女 。”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公民依法结婚后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
第四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以下服务:
“(一)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二)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四)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医疗卫生服务 。”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患有不孕不育症的夫妻可以到具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 。”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节育手术常规”修改为“手术常规” 。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其中的“在生育保险费中”修改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在本单位医疗费用中开支”修改为“由用人单位支付” 。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接受节育手术后,需要施行取出宫内节育器、取出皮下埋置剂、输卵管吻合、输精管吻合等恢复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可以为其施行手术 。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施行前款规定手术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为:“省人民政府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置和提供服务,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托育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采取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2021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内容】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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