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登记管理的规定》原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经报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同意,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登记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正式出台,《规定》备案号CSCR-2020-54001,共二十一条,于2020年2月13日起实施 。由此,长沙地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管理在《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湘公发〔2019〕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报请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的两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
第三条 本市市区以外具备实施条件的区域,经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
【长沙《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登记管理的规定》原文】第四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经国家强制CCC认证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
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电动车设置临时过渡期制度,电动车所有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临时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第五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国家强制CCC认证证书 。
办理电动车临时注册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 。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或者电动车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查验资料,确认车辆,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材料齐全,符合注册登记或者临时注册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并于受理当日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电动车临时号牌;
(二)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第七条 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已经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凭出让方、受让方身份证和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
已经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在号牌有效期内允许办理转移登记,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办理 。
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电动车临时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应当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或者电动车临时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补领牌证等手续:
(一)擅自拼装、改装的;
(二)提交的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 。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车因灭失、失窃、报废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凭身份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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