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红头文件( 三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 。
第二十一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扶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服务需求,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提供便利医疗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确定帮扶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
第二十二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 。
第二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基本避孕药具;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绝育术、吻合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绝育术、吻合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 。
前款所需经费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帮扶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
第二十五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 。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
第五章优生优育服务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
鼓励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
第二十七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优生优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优生优育指导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孕产期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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