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红头文件( 二 )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
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 。
第四章 保障与奖励
第十六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义务教育、妇女就业、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务的保障机制,综合采取下列支持措施:
(一)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
(二)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
(三)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四)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五)其他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支持措施 。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性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家庭获得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托位运营补贴;
(三)在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并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
(四)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和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六)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
(七)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加大对农村及欠发达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针对托育机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
第十九条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多种照护模式 。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自建自营、合作或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至三周岁幼儿 。鼓励家政企业提供育儿服务 。
交通枢纽、大型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经费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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