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代表本 单位职工统一申请 。无用人单位的,本人向就业所在地社区或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人 员、住房、收入、财产、户籍及婚姻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籍;
2、 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3、 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
(二) 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籍;
3、 本人在本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 已在城镇范围内就业,且就业满1年以上未满3年;
5、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1.5倍;
6、 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
(三)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家庭成员在城镇均无自有住房;
3、 在城镇范围内稳定就业2年以上;
4、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1.5倍 。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 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均不属于本办 法规定家庭无房的情形 。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2、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收入、财产证明材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提供 区民政部门认定材料);
4、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二) 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 就业情况证明材料;
3、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5、 缴纳1年以上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三)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 家庭成员在城镇范围内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 就业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人均收入证明材料;
5、 缴纳2年以上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 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由区房产处统一印制的《南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或就业所在社区或村进行公示,公示期 限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房产处复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三)审核:区房产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岳区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并建立档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由社区 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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