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南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保障 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关于加 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 87号)、《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 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 178号)、《湖南省保障性住 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 111号)及《衡 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v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的 通知》(衡政发[2015] 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南岳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 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 均年收入介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区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第四条 区房产处为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下设 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南岳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办公室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 理的具体工作,并建立由房产、公安、人社.、民政、监察等部 门组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联审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改、财政、人社、公安、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监察、审计、住房公积金 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 房保障资格初审上报工作 。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
第七条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之前予以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在实物配租以后,不再予以租赁补贴 。
第八条 租赁补贴标准 。无房户:1人户150元/月、2人户 180元/月、3人及以上户200元/月;住房困难户:按人均可享受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与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以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每月最高不超过160元/月,租赁补贴按季发放 。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 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 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本人为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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