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禁养狗名单 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全民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建立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级养犬管理工作经费 。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备案审核,处置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犬只扰民、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等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查处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犬只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负责犬只的免疫监管和疫情监测,负责对留检所防疫监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宣传教育及疫情的监测工作,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管理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主体的登记,监管犬只交易场所的相关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养犬管理和建设等工作经费保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并规范小区养犬管理 。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培训服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科学、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虐待、无故伤害犬只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和及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
第九条 公安机关设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犬只管理相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第二章 登记和免疫
第十条 养犬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地户籍或者居住本地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犬只免疫证明;
(五)所养犬只符合规定的名录及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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