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参保人既往症的约定
(1)“医保内门诊慢性病自付费用”责任中的既往症指,参保人在投保前已在基本医保办理门诊慢性病备案的,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支出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照“既往症”报销政策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2)“特定高额药品费用”责任中的既往症指,参保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符合“特定高额药品”适应症的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支出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按照“既往症”报销政策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3.关于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约定
(1)参保人享受潍坊市医保待遇,但未使用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2)参保人首次参加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本产品保障期间内中断潍坊市医保参保缴费或欠缴费,本产品仅承担在潍坊市医保待遇生效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医保待遇未生效或失效期间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因故被暂停或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步暂停或终止“潍坊惠民保”待遇 。
4.关于异地就医的约定
参保人转外就医符合潍坊市基本医保管理办法要求,并按医保规定办理转外治疗手续,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达到约定起付线标准,在各项责任约定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后予以报销 。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转诊手续的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发生相关医疗费用达到约定起付线标准,在各项责任约定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后予以报销 。
5. 关于特定高额药品费用申请及给付的约定
(1)药品处方开具
使用药品的药物处方必须在保险期间内由具有开具特定高额药品处方资格的定点医院的医生开具,且参保人疾病指征符合《潍坊市医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的支付范围(即限用约定),属于参保人当前治疗必备的药品、未产生耐药 。每次处方药剂量不超过壹个月,且处方未超出中国国内获批上市的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处方有效期的规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相关处方管理规定 。
(2)药品申请
①如开具处方的医院无相应药品,则须凭处方及其被审核通过后获取的购药凭证等材料前往本产品指定药店(指定药店会在产品生效日前在“潍坊惠民保”公众号上进行披露)购买药品,或者预约送药上门 。
②参保人须配合特定高额药品的援助用药申请 。
(3)处方审核
本产品将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对参保人的药品处方进行审核,根据参保人的处方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审核出现以下特殊问题,保险人将有权要求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如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保险人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药品处方审核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①提交的参保人特定高额药品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或审核;
②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检验方法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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