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移方式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执行 。
二、申请材料
(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二)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份 。
三、基本流程
(一)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增员并正常缴费后,携带《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待收到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
四、收费
不收费 。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联系函;在收到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8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
六、是否零跑腿
否 。
七、办理地点
潍坊市社会保险中心(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04号) 。
八、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536-810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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