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四 )


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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