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的电动自行车 。
鼓励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相匹配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禁止销售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
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
第十三条本省对电动自行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 。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登记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提供便利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基层单位或者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登记服务点、开通网上自助办理平台等方式办理登记 。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 。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前,驾驶人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可以临时上道路行驶 。
第十六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报废、灭失、以旧换新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或者迁出本省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牌或者换牌 。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 。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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