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泰安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常见问题( 二 )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 。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
12. 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13. 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屋证书号码是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哪一个号码?
答: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号码 。如,京(2018)朝阳不动产权第0000000号,或者苏房地(宁)字(2017)第000000号 。如果还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的,填写合同上的编号 。
14. 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 。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 。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
15. 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
16.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中所说婚前分别购买住房时间如何判定?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已经分别签订合同,并开始还贷款,在婚后尚未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是否属于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情形?
答:《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已经开始分别归还各自住房贷款,或者缴纳契税办理了房产证,则可以认定为《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描述的情形,可以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
17.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答: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
18.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但是本月还未开始还贷,首次还贷时间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
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
19.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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