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 二 )


2.容积率3.5及以上的,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给予120元/平方米奖励 。
奖补面积不包括天面面积及整栋低于4层的厂房及配套用房面积 。
奖补受益方为投资方 。标准厂房项目分期建设或分期报批的,符合标准要求原则上可分期进行奖补 。“工改工”、“工改新”、村镇集聚区升级改造项目通过改建、扩建达到标准要求的,可适用本办法给予奖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标准厂房扶持资金项目审核入库、预算编报、资金项目下达工作 。
(二)鼓励中小微工业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平台经营企业购买、租赁标准厂房 。对新入驻企业,在申请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政银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为融资对象 。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扶持措施,对入驻企业进行奖励 。
(三)对现有工业项目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改造后提高利用率和新建标准厂房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四)标准厂房项目开发建设所需土地,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主要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利用“三旧”改造政策、闲置土地、新增及收储的建设用地等途径解决 。对新兴产业、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门用于标准厂房项目建设 。市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300-500亩工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支持标准厂房项目建设 。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标准厂房项目 。
三、申请条件
申请政策支持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于2021年1月1日后建成(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
(二)申报主体为投资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单位 。
(三)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应已经竣工验收,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环保要求的企业入驻厂房试投产,入驻率应不低于30% 。入驻率=厂房实际入驻企业的面积(㎡)/(建筑面积-自用面积)×100% 。
四、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政策支持的申办流程
(一)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完成) 。由项目投资方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年××标准厂房项目资金申报表》(表模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表模详见附件2)和《汕头市标准厂房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审批表》(表模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表》);
2.申请报告 。针对本办法明确的申报条件,阐述企业(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阐明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入驻企业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总占地面积、总建设面积、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每栋标准厂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相关数据出处和依据,并明确提出申请扶持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3.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5.《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
6.真实性负责声明;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由规划测绘部门出具的包含每栋标准厂房总面积及每层面积数的项目竣工规划测绘报告书;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入驻企业一览表(注明入驻企业、面积、产业类型);
11.销售、转让、出租合同或协议;
12.入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属低效产业用地、“工改工”、“工改新”、村镇集聚区升级改造项目的,需提供经相应的区县政府、功能区批准的相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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