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

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满足中小微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增效和创业创新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汕头市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实施意见》及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战略部署等相关规定、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标准厂房的规划、建设
(一)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厂房,是指汕头市域范围内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和本办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或纳入当地《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工改工”、“工改新”、村镇集聚区升级改造项目用地,经功能区、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建成后主要销售、转让、出租给中小微企业作为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场所的标准化工业厂房 。
(二)标准厂房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发展规划的原则 。标准厂房建设要在遵循汕头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本地产业布局和功能布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 。
2.引导产业集聚的原则 。标准厂房的建设要综合考虑各地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实际,立足本地的产业定位,根据不同的产业特性要求统一规划,进行集中连片、适当规模的建设,引导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突出产业特色,逐步形成产业集群 。
3.坚持建用结合的原则 。依据本地的发展条件和发展优势等因素,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客观决策标准厂房的建设规模和建设进度,避免建而不用 。
(三)标准厂房建设标准:
1.标准厂房建设应当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建设审批手续,委托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2.除因满足生产设备、技术工艺的要求原因外,每宗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应不小于2.0,每栋标准厂房的层数应为4层(含)以上 。涉及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层数折算应以《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82号)相关规定为准 。
3.专门规划的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建成的标准厂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销售、转让、出租给中小微企业,投资主体自用面积少于30% 。
(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净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 。
(3)标准厂房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标准厂房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
(4)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供气管网、安全、消防、海绵城市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入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
二、政策支持
(一)鼓励建设高层厂房,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实行事后奖补,按不同的容积率实施分档奖励 。
1.容积率2.5-3.5(不含)的标准厂房项目,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