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 三 )


14.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材料 。
申报材料封面统一标明为“××年××标准厂房财政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标明申报单位、申报日期,目录应列明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及页码 。申报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并A4纸张双面打印、胶装成册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须清晰、完整、有效,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校验 。
(二)报送审核意见(每年7月10日前完成)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街镇或产业园区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批表》、《申报××年××区县标准厂房项目扶持资金汇总表》(表模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拟定本区县奖补项目名单和资金申请金额,上报区县政府、功能区审定 。经审定后,连同《项目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审批表》《汇总表》及项目申报材料正式行文报市工信局 。
(三)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每年8月底前完成项目入库) 。市工信局对各区县报送的标准厂房扶持项目和资金申请金额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列入第二年部门预算,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项目计划至区县工信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
五、标准厂房产权的分割登记及分割转让的标准和程序
(一)纳入当地属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工改工”、“工改新”、村镇集聚区升级改造项目用地的标准厂房,除办公、生活服务配套用房外,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安全使用的条件下,可按分幢、分层、分单元(单元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等不动产单位进行销售、转让、出租和产权登记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办理时,需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属低效产业用地、“工改工”、“工改新”、村镇集聚区升级改造的项目,需提供经区县政府、功能区批准的相关文件材料,并经市自然资源局、工信部门备案的汇总清单;
5.标准厂房《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审批表、规划红线图、各层建设施工图纸等附件);
6.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书;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
8.消防验收合格或抽查、备案证明书;
9.《建设用地查验意见书》,涉及改变功能及超容积率的,应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地价款缴款凭证及完税凭证;
10.《测绘成果报告》、房屋平面图、宗地图;
1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12.完税或免税凭证 。
(二)对没有纳入(一)款用地的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的,应严格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的要求执行 。
(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标准厂房,在涉及宗地出让方案中明确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转让、出租和产权登记 。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标准厂房项目,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项目申办规划报建等手续,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的条件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在建成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企业按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即分户登记),为购房企业核发不动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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