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二 )


选择随单位缴费的,可随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继续自行缴费)直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再按最新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需一次性补缴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统一申报,并承担相应代扣代缴责任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
(二)退休人员因不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不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时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金额=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本人缴费不足年数×8.5% 。
不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时大额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金额=本人缴费不足年数×大额医疗保险费最新缴费标准 。
不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时补充医疗保险费(公务员补助)一次性补缴金额=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本人实际缴费不足年数×5% 。
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规定
(一)凡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的费率之和缴费,同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参保第一年实行6个月的调控期,调控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调控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三)原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不设调控期;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视同城镇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
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一)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根据全市职工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55元标准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 。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按45%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
【关于调整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日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门诊统筹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统筹筹资标准及待遇水平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作适当调整,其管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
九、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三项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标准 。
基本医疗保险在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在市内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100元调整为300元(惠民医院起付标准减半为150元);在市内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500元;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800元;市外转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200元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2个月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个年度内)因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其第二次及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第二次及以上在乡镇卫生院和市内一级医院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维持不变 。
十、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在二级医院住院费用501-2000元的报销比例由60%上调至65%,2001元以上的报销70%;三级医院住院费用801-3000元的报销比例由45%上调至50%,3001-10000元的报销55%,10001元以上的报销65%;市外转诊住院费用1201-5000元的报销比例由40%上调至45%、5001-20000元的报销比例由45%上调至50%、20001元以上的报销比例由50%上调至60%(AAA级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