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三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在二级医院住院甲类药品和普通医疗费用报销75%,三特费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用药)的报销比例由60%上调至65%;在三级医院住院甲类药品和普通医疗费用报销65%,三特费用的报销比例由50%上调至55%;市外转诊住院甲类药品和普通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上调至60%,三特费用的报销比例由40%上调至45% 。
十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政策
取消鄂州市《关于适当调整和提高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待遇的通知》(鄂州劳社[2006]8号)中关于“参保人员单次住院,除目录外费用外,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的,由统筹基金对超过2000元以上的费用给予补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按40%给予补助;参加公务员补助或补充医疗保险人员,按60%给予补助 。2000元以下(含2000元)不予补助”的规定 。
对于个人负担较重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再报销:对于住院合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再报销 。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补助)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000-30000元(含30000元,下同)报销54%和56%,30000-50000元报销64%和66%,50000以上的报销74%和76% 。
十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高值耗材的报销比例
单个植入机体大型材料和使用的高值耗材在5000元以下的费用,据实计入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二档、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范围;费用在5000-30000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二档、城镇职工医保分别按30%、50%、70%的比例计入报销范围;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全部自费,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城镇职工医保分别按20%、50%的比例计入报销范围 。上述按比例计入报销范围的费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
十三、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一)对0—14岁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狭窄等4个病种以及上述四种疾病相互合并、合并肺动脉高压等,统一定额结算标准为先天性房间隔缺损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万元,先天性室间隔缺损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2万元,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2周岁以上1.3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2万元,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万元 。
上述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0%,民政救助基金承担总费用的20%,参保患儿家庭承担总费用的10% 。其中,对于低保户、特困优抚家庭患儿和孤儿,医保统筹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5%,民政救助基金承担总费用的25%,参保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 。
(二)对符合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诊断标准,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0号)文件规定,办理医保转诊审批手续后在定点救治医院就医的0-14周岁参保患儿,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为: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患者8万元,中危组患者12万元,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者8万元 。
上述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0%,参保患儿家庭承担总费用的30%;其中,对于低保户、特困优抚家庭患儿及孤儿,由医保基金承担总费用的80%,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20%,参保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 。
(三)宫颈癌、乳腺癌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手术治疗,取消起付线,不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制,住院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宫颈癌在三级医院为11000 元,二级医院9000 元;乳腺癌在三级医院为10000 元,二级医院8000 元)的部分,在三级医院按70%的比例报销,在二级医院按80%的比例报销 。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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