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在线( 三 )


《21世纪》:在某种意义上,《当法律遇见爱》这本书是对于莎士比亚的经典剧目《李尔王》的研究 。正如我们所知,西方文学大致有三个大的传统,即希腊罗马传统、圣经传统以及莎士比亚传统 。在您的其他著作中 , 多次提及其他两个传统,那么这本书选择莎士比亚是不是有什么特殊的用意?您为何选择《李尔王》作为您研究的文本?
卡恩:我想我应该从本书的缘起谈起,来回答你的问题 。我并不是一个莎士比亚学者 。更大程度上,我曾经是专攻柏拉图的学者 。我的哲学博士论文的题目就是柏拉图,对此我更有自信 。同时,我还研究过犹太基督教传统 , 写过一本书叫做《走出伊甸园:亚当夏娃与恶的问题》(Out of Eden: Adam and Eve and the Problem of Evil) 。
以此为背景,我曾写过一本书,叫做《法律的统治:马伯里诉麦迪逊与美国国性的建构》(The Reign of Law: Marbury v.Madis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 。这是我第一次以一本书的篇幅来处理政治想象或者“社会想象”(the social imaginary)的问题 。社会想象当然是著名哲学家查尔斯·泰勒的概念 。但我的书早于泰勒的书 。因此我用的是“政治想象”这个概念 。我所探讨的是“法治”这个政治想象 。
写作此书的过程中,我试图提供一种对于犹太式的法律观,即便我处理的是美国法的基本问题 。这本书的核心论点是,法律的起源是革命 。用神学概念来进行类比的话 , 这相当于说,法律的起源是神的启示,也即一个将一个民族整合起来的神圣历史叙事 。按照这种理解 , 参与到法律中去即以某种方式参与到革命秩序中去 。法律的起源是人民主权 。法律是一种创造政治文化认同的方式 。这些概念深深的植根于犹太传统及其法律观念 。正如卡尔·施米特所说,现代的一切的政治法律概念都是神学概念的变种 。这实际上正是我在那本书中所展现的,虽然我在写作那本书的时候 , 并没有开始阅读施米特 。
但在写作那本书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麻烦 。我开始发现还有另外一种理解法治以及法律文化的观念 。在这种观念中,法律并非革命的内在体现 。相反,法律并不是代表革命的胜利,而是一种悲剧 。法律是对于人类的堕落状态的代表 。法律并不是对于霍布斯式的 , 狼与狼的自然状态的克服;它也不仅仅是人民主权的自我展现的结果 。相反,人类对于法律的需要仅仅是因为我们不够品德高尚 。正如美国的“国父”麦迪逊所言,如果我们都是天使,那么我们就不需要法律 。因此,在这种观念中,法律是与我们堕落的原罪状态密切相关的 。在我看来,这是一种西方人在进行自我理解的过程中非常常见的一种观念:我们承认法律是一种必需,但同时认为某种超越法律的东西更适合我们 。我们梦想着一片没有法律的地方 。因此,在《当法律遇见爱》一书中,我引用了美国著名法律史家吉尔莫的著名论断:“地狱里只有法律和正当程序 。”天堂里没有法律 , 也无须法律 。这是一种非常基督教式的法律观,与犹太式的法律观存在深刻的张力 。
因此我需要一个文本来展现这种基督教式的法律观 。在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我碰巧要读莎士比亚的《李尔王》 。那时我要参加耶鲁人文中心的一个研讨会 , 主题正是《李尔王》 。由此我发现了可供阐释前面所说的法律观的文本 。《李尔王》是西方的基本文本之一 。当人们谈到西方文学的时候,最为脍炙人口的作品就是这么几部:有人说是《哈姆雷特》,有人说是《圣经》 , 有人说是《李尔王》 。《李尔王》基本人人都读过,或者人人都可以读 。用它来阐述我的想法 , 再好不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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